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法治观察 >

商标抢注行为产业化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毒瘤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1-11-04

一、什么是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是指将特人已使用并具备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抢先进行商标局注册申请的行为。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但是在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

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二、什么原因造成抢注者的存在?

商标抢注的存在,除了《商标法》赋予的合法程序正常受理规定以外,其原则性规定引发的作用较大。在法律实务中,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地域性原则"这三种方式。

1、商标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的使用原则(也称在先性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

3、商标注册的“地域性原则”(也称国别原则),即商标的专用权仅依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申请注册后,方能获得。例如,美国的在25类产品上的注册商标,并不意味着在中国具有商标专用权。当然,中国区域内尚有三个独立区域,即港、澳、台地区均有权依据自有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故,在中国大陆取得商标专用权,并不意味着港澳台地区同样获得,必须独立申请或领土延伸保护。

因为商标专用权的注册申请原则,则抢注者必定会至商标局实施注册申请;因为商标在先性原则,故抢注者的商标申请在他人申请实施之前,则容易获得注册;因为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原则,所以国外的品牌屡屡在中国被予以抢注。当然,我国的知名品牌也屡屡在国外被人抢注,例如同仁堂商标。

三、商标抢注的“灰色领域”基本做法

1、以公司主体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由于必须在生产经营中活动中获得商标专用权时,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所以,在实践中,公司作为注册主体进行商标注册并不局限于其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那么,将公司作为抢注主体则具备主体申请的合法性。

2、抢注对象集中为他人未注册但有知名度的商标或社会较为有影响有争议的字词:例如,有经营者缺乏商标注册的保护意识,未及时将自有创作品牌进行注册但却积极使用之,并使其在行业内或区域内具备一定影响力时,往往有人先下手为强,将其先进行注册。此案例数不胜数。

另外也有些抢注者爱干并善干抢注社会有争议或影响力的字词,例如我们贬斥的抢注“李文亮”事件。其实,在实践中,抢注明星、知名人士等姓名者大有人在。

3、抢注商标后,将该商标出售:抢注的目的当然是盈利获益,所以将商标及时转手,方能获得暴利。此处的商标,可以是在申请中的商标,也可是已经获得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只是,在申请中的商标存在法律程序的干扰,存在变数,故价格上与已注册商标存在差异。

4、抢注商标之出售方式(转让):所谓商标的出售方式,即为商标的转让。但实际抢注者的转让方式,主要有三种:1)、抢注后,等被抢注者发现后联系转让。这种方式显得比较善意。2)、抢注后,用第三方名义去联系被抢注者,说有人抢注,必须要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交完代理费后在法律程序中商谈商标转让。此方式较为隐蔽,且收益更高。3)、抢注后,主动找到被抢注者,提出给款后转让要求。这种方式的刑事责任风险更大。

5、达成转让合意,委托代理公司办理转让手续:有些企业,特别是外国品牌企业,被抢注后急于用品牌宣传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故在代价成本不大的基础上,会选择就范。至此,抢注人的经济暴利落袋为安。

6、也有部分企业主体,坚持用法律武器与抢注者进行抗争,有效的维护了自身权利:商标法在程序设置上,针对抢注行为有防御性条款,例如第四条、十九条等。及早运用法律,能有效保护商标合法权利,这种实例在实务中也大量存在。

四、如何识别抢注者主体

商标抢注者(以公司为例),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小,地址虚拟,不实际办公。

2、公司名存在大量申请商标,甚至有市面常见的热点字词。(可通过商标网查询)

3、公司主体未见商标的实际使用。可通过网络查询或企业年报等方式查询。

五、应用好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商标法》,用法律途径阻击商标抢注者

2019年11月1日期施行的修订后的《商标法》有几个针对商标抢注者的亮点。

1、《商标法》第4条修订后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同时,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上限由3倍提升到5倍。不易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大量存在于商标抢注者之中。故,用好此条,证明对方的恶意及不易使用为目的注册,可以有效阻击商标抢注行为。

2、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3、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4、恶意侵权可被处以三倍赔偿。新《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5、加强规范商标代理组织。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可实行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另外,新《商标法》还规定了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运用好商标法的修订条文,可以有效保护商标权利,预防和阻止商标的恶意抢注。

当然,预防商标抢注还有其他和多方式,例如防御性注册、提高注册保护意识、提前注册等,从法律措施上有及时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有效进行商标撤销等。总之,用法律手段去阻击恶意抢注者,不要也不必纵容抢注行为,否则只会成为商标保护中的恶性毒瘤。


【责任编辑 刘耀堂】


上一篇:蔡学恩: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

下一篇:律师:乡村振兴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